灵活用工政策方向和政策支撑
伴随着以“互联网+″为主要特征的共享经济业态的蓬勃发展,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即“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是我国新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
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采用自主创业或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人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的各种临时性服务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成本,但是这样自身会遇到严重的财务及税务风险企业目前常用解决办法这些非常规的解决方式都不可行,企业支付给自由职业者的报酬该如何入账、如何报税?
企业法解决办法:
买发票——“金税三期”的上线终结了非法发票买卖市场;
与劳务公司合作——把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公司,实际不符合自由职业者的实质需求且个人税负高;
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办税大厅无法满足高频大量的开票需求;
灵活用工政策方向: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灵活用工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国家围绕灵活用工的发展与规范,出台了多种制度方案。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蓄水池作用。
【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今年发展目标和下一阶段工作总体部署时指出,各地要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
【7月6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了包括“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互联网营销师”等在内的9个新职业。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过去很多人一讲就业就是‘固定工’,现在要转变这种观念。”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提出要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9月3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10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鼓励发展灵活就业,多措并举增加岗位。
【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转办意见提出关于完善稳就业保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推动基层全面落实社保信息跨省共享、业务跨省通办。允许以灵活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灵活用平台解决方案:
灵活用工政策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即自由职业者)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条款说明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指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对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各地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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